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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章程

理事章程

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 理事会章程

2022-09-19 10:52

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成立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聚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能源互联网、碳经济与政策研究等七大方向开展碳中和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 理事会是由西北大学发起组建,由支持、关心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发展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织,是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汇聚社会各界力量服务我国早日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宏伟目标,推广碳中和技术科学研发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低碳减排意识,提升理事会成员社会荣誉和责任感。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理事会及秘书处设在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西北大学校内。

 

 

第二章 宗旨及基本原则

第六条 理事会宗旨: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升实验室声誉,使实验室成为具有广泛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机构,促进碳中和技术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理事会的基本原则:

(一)理事会遵循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

(二) 理事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遵守理事会章程;

(四)理事会成员任职周期为四年一届;

(五)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也可以自愿退出,但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基本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为成员单位制定的服务内容。秘书处挂靠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分领域设置若干副秘书长,与秘书长共同协助理事长工作,副秘书长由执行理事长提名;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成为理事会理事:

(一)承认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理事会章程;

(二)从事碳中和技术相关领域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或投融资等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章程及其修改条款;

(四)协助实验室开展碳中和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合作与推广交流、行业标准规范制定、举办高端论坛和培训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行业需要,开展碳中和产业发展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发布碳中和重大进展;

(七)举办符合理事会宗旨,有利于碳中和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四章 理事会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西北大学为理事长单位,搭建碳中和创新链、产业链协同发展的共性研发及技术转化平台,立足陕西,服务全国,着力解决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等瓶颈问题,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促进形成碳中和产业创新集群,进而支撑和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辐射周边地区及一带一路国家,带动区域协同创新、服务与支撑国家的碳减排目标,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与合作,在国家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中起到引领与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单位是实验室共建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及确定研究方向,须为相关领域技术领导者。

第十五条 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建有独立网站,定期更新碳中和领域技术及政策信息动态,推介理事单位科研成果、招聘实习、项目需求、学术交流、会议培训等信息。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负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六)审议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包含线上参会),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碳中和研发、推广、咨询及科普等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理事会负责人。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可以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担任执行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建立初期,有权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四)指定执行副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

(五)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副秘书长负责细分领域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召开理事会议,起草规章制度;

(四)发展理事会理事,向理事会推荐理事;

(五)指定理事会办公室主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各成员单位自主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共同开发单位所有,如有协议从其约定。实验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到会(包含在线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版由理事长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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